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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

发布时间: 2019- 12- 24 09: 39浏览次数:

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分公司设立登记

2、办理窗口:县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3、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咨询电话:0836-3129801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3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一十三项审批事项的必须在登记前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3、相关表格请登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址下载或者到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公司变更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公司变更登记

2、办理窗口:县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3、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咨询电话:0836-3129801

二、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6、《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7、《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一十三项审批事项的必须在登记前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法律,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上述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相关表格请登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下载或者到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分公司变更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分公司变更登记

2、办理窗口:县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3、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咨询电话:0836-3129801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一十三项审批事项的必须在登记前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相关表格请登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下载或者到政务中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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