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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发布时间: 2022- 05- 25 09: 16浏览次数:


川渝通办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四川省公安厅

跨省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已在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法人。

二、办理依据

1、事项设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2、申请条件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申请材料依据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4、办理程序依据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5、办理时限依据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三、申请条件

已在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法人。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样本

备注

1

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2份;



2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复印件,2份;



3

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复印件,2份;



五、办理程序

1.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形式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见附表)。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总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028-86303081。

(二)网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三)投诉电话028-86303081。

十二、注意事项

无。

 


附表: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公司名称

(盖章)


公司详址


邮政编码


分公司名称


分公司详址


邮政编码


公司法定

代表人


电话


手机


分公司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分公司

保安员人数


投资类型


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有□    无□)

(二)保安服务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有□     无□)

(三)保安服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有□     无□)

(四)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有□     无□)

填写和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                                       

 

设区的

市公安局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安机关印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保安服务分公司,两地市(州)公安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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